积极反馈会员诉求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济南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20 来源:济南市物业管理协会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经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会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根据《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参加协会开展的各种服务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可享受优惠待遇;

(八)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本协会行业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

(六)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理论研究、调查报告、统计年报等,推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协会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协会欢迎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单位加入协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有良好的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登陆协会网站( www.jinanwuye.com ),阅读并认可《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考核办法》和《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在网站“会员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单位中文全称)、密码,选择相应的入会通道,填写并提交《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提交如下材料:

1.入会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经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以通讯或网络形式下发《关于批准入会的通知》,批复日期即为入会日期;

(四)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复通知7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要求交纳首次会费;

会费标准:

1.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15000元/年;

2.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 6000元/年        

3.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4000元/年;

4.普通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2000元/年。

会费缴纳方式:

1.支票或现金交协会秘书处;

2.银行转账:

户名: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开户行:建行济南经七路支行

账号:37001612202050147789。

(五)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款后,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并颁发会员牌和相关资料,完成入会程序。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协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网络化管理。会员联系人应妥善管理服务平台的帐号和密码,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可登陆服务平台进行修改和更新。

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合并、撤销等情况,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年以上无故未交纳会费的;

(四)1年及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五)依据《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考核办法》,取消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秘书处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交纳一定工本费后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协会会员单位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入会满一年,可自荐协会理事会理事单位,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理事单位任期满一年,可自荐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经协会秘书处综合平衡企业管理业绩、活动记录和区域分布等因素,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设出任人一名,代表单位行使理事会职责,出任人应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人发生变更时,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协会副会长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在协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等行为,协会有权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开除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协会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会员基本信息、缴纳会费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社会表现、活动记录和退会信息等。

第二十条 协会依据《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考核办法》每年对会员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的,授予年度优秀会员单位荣誉称号;考核成绩100分(含100分)以上的,授予年度金牌会员单位荣誉称号。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民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享受相应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二)免费获得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享受培训费用优惠等待遇;

(三)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编辑的法规汇编、论文集、调研报告等内部资料;

(四)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

(五)免费在协会网站上查询会员单位名录;

(六)免费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动态;

七)免费获得参与协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

(八)优先获得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的资格,享受会议费用优惠等待遇;

(九)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三条 对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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