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三十一期)业委会委员资格能罢免吗
时间:2012.03.21 来源:市物协
业委会委员资格能罢免吗
市民咨询:我们小区业委会有一名委员,自己不交物业费,在小区内擅自违章搭建小屋,请问我们能否罢免其业委会委员资格?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1.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2.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3.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4.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违章搭建建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都是涉嫌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上述行为的业委会委员,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终止其资格。被终止资格的委员应当及时向业委会进行工作移交,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和资料等交还业委会。不移交或返还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