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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禁装防盗网后,4岁男孩攀爬坠亡,物业有责吗?

时间:2022.05.25

一名4岁的男孩在自家没装防盗网的阳台上玩耍时,因攀爬阳台护栏不慎坠楼身亡。事件发生后,孩子的父母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禁装阳台防盗网,使家中阳台存在安全隐患才导致孩子的死亡,遂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约30万元。近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孩子家长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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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没装防盗网小童坠楼亡2002年7月,许先生、武女士夫妇购买了宝安区西乡某小区一住房,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规定:除一楼外,其它所有阳台、窗户禁止安装外置防盗网。2002年8月,物业管理公司又发布补充规定称:业主可自愿在阳台上安装管理处指定图样的内置安装推拉折叠式防盗门,但阳台外沿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封闭,房间和窗户可按管理处的规定安装防盗网。

2002年10月,许先生夫妇入住该住房,因管理处的上述规定,他们在主阳台上没有安装防盗网。去年2月15日上午11时,武女士带4岁多的儿子学钢琴回家后,她让儿子进房间换衣服,自己在厨房里洗碗。哪知道一不留神,孩子就攀爬上阳台护栏,并从阳台坠落,经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一审
禁装防盗网是祸因

痛失爱子的许先生夫妇认为,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禁止安装阳台防盗网的规定,使家中阳台处于不安全的状态,最终导致他们的儿子从阳台上摔下去死亡。他们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约30万元。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禁止业主安装防盗网,但没有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致使许先生家的阳台在客观上存在着潜在的危险,尤其是对一个4岁的小孩来说危险性更大,因此其禁止安装防盗网的行为与孩子的死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许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当儿子在阳台上玩耍时未在身边看管,也有一定过错。法院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许先生夫妇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宣判后,物业管理公司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
家长负主要责任

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

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为使小区整体美观及达到消防要求,对各业主装修工程防盗网部分作出相应的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但物业管理公司作出的具体规定忽略了安全隐患因素,因此该公司应该对许先生夫妇之子死亡的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武女士作为其儿子的监护人,已经将儿子接回家中,但在自己家里没有对幼子尽到高度注意的监护和保护义务,导致孩子攀爬家中阳台护栏坠落身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按责任比例,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30%。遂作出终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许先生夫妇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7万余元。

说法
物业管理安全第一

此案发生后,该物业管理公司已经下达文件允许业主在阳台安装统一规格的隐形或内置式防盗网。

相关律师认为,目前深圳一些小区为了美观或管理方便而禁止业主安装防盗网,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住宅不能安装防盗网,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保障业主安全的前提下对小区进行管理,不能为了管理上的方便而留下安全隐患,以避免此类悲剧再发生。

庭审焦点
防盗网没装是祸因?

禁止安装防盗网和孩子坠楼有没有因果关系?这成为二审时双方争论的焦点。

许先生夫妇认为:

无论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无禁止住宅区居民在阳台上安装防盗网的规定。如果安装了防盗网,那么孩子无论如何也不会从阳台上摔下去。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

许先生夫妇在装修的时候,并没有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在阳台安装防盗网,因此没有防盗网不是管理处的责任,孩子坠楼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没有因果关系。此外市住宅局的会议纪要中,也明确规定前阳台不得进行封闭。许先生夫妇在家里没有对年幼的孩子尽到监护和保护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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