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物业是否担责?
时间:2023.04.23
基本案情
毛某走路经过杭州市西湖区某小区房屋旁时,被大风刮下的该幢房屋墙体外立面砸伤,经医院诊断为脑挫伤、右上颌窦壁骨折、颜面部软组织损伤,并住院治疗,共花费治疗费 10446.16 元。因毛某面部受伤,毛某购买了自风干型疤痕护理硅凝胶,花费了 388.50 元。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受原告毛某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毛某伤后误工期 90 日,护理期 30 日,营养期 30 日。原告花费鉴定费为 840 元。原告受伤后,原告父母为照顾原告花费的交通费为 312.5 元。原告毛某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该小区房屋墙体外立面脱落案发前也曾发生过,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曾将墙体外立面脱落等安全隐患问题书面反映给业主委员会,但未得到维修解决。案发时物业公司未在案涉的房屋旁向路人做相应的安全警示。案发后,物业公司将有安全隐患的墙体外立面予以了拆除。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采取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作为案涉物业管理人,应由其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管理人已尽到管理责任,不能证明其无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入驻案涉物业至案发长达半年时间,对案涉物业存在墙体外立面脱落等安全隐患是明知的,但被告未采取修复等消除安全隐患措施,甚至也未在案涉隐患处向来往行人进行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基本措施,被告存在重大过错。
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诉讼请求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物业公司赔偿毛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 29790.28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 1253 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除非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案例启示
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采取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如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管理人已尽到管理责任,不能证明其无过错,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要做好房屋的安全风险整治排查工作,同时要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切实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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