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业主因阳台漏水拒缴物业费,法院判了
时间: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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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阳台漏水、垃圾堆积、车位被占……这些“小事”常让业主和物业闹得不可开交。“服务不到位,凭啥交物业费?”这话听着似乎有理,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呢?
湖北省黄石市某小区业主王女士以家中阳台管道长期渗水,物业公司未妥善处理为由,停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据了解,该小区王女士因渗水问题,曾向物业公司报修。因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自2022年1月起,该业主停止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未果,遂诉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诉讼中,王女士主张,物业公司未妥善处理漏水问题,故其有权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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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庭审中,法院查明漏水成因与物业公司履约情况。经审理查明,王女士家中阳台渗水,系楼上业主使用专有部分排水设施不当所致,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物业公司虽在邻里协调上存在不足,但已持续提供保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基本服务,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因此,王女士以房屋漏水为由单方拒交全部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
案件中,房屋漏水与缴纳物业费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对于楼上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害,可依法向实际侵权人另行主张权利;如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自行停止履行缴费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女士向物业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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