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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行使知情权:谁保管找谁

时间:2020.12.02

案情简介
A公司系X大厦业主。B物业公司自2005年起为大厦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5年6月23日,B物业公司将大厦经营性收支财务凭证、X大厦热能改造项目资料(时间:2009年至2015年)移交杭州市X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2016年1月27日,街道办事处发函至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称X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已在2015年12月31日到期,未能在到期前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由社区居委会代行大厦业委会职责。故请X大厦第三届业委会在收到本函的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社区居委会封存,待新一届业委会选举产生后整体移交。现原告A公司以B物业公司拒绝向原告公布公共部位经营性收入收支凭证和相关合同、账目;大厦集中供热改造工程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和账目;大厦绿化工程款支出凭证和相关合同、账目等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B物业公司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视业主知情权的具体内容而定。其中,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缔约主体、物业费的收取和支出主体、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主体,因此该项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因此,结合原告的诉请,被告B物业公司应是适格的被告。二、本案中,原告是否可以针对被告享有诉讼请求事项中的业主知情权。经杭州市下城区住建局核查,被告已按规定做到了半年一次的公示,分别是每年的4月和9月。且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已将X大厦热能改造项目等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相关资料移交X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因此保管主体已非被告,本院不予支持。
 
 
法眼观点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守法律规定,即业主应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自身权利。法律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知情权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予以行使,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业主知情权应限于建筑区划内涉及自身利益或直接关系全体业主共同利益间接关系其自身利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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