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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污水及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溢水浸泡风险

时间:2020.12.22

【案情描述】

        2010年3月10日,王晓红购买了利科公司开发的逸城小区1幢204室房屋。2010年12月30日,利科公司将房屋交付原告。该房屋所在楼幢的结构为一楼挑空,每两层为一户,其中二、三楼为一户,第四、五楼为一户,而六楼单独为一户。王晓红所购房屋在二、三楼。2015年11月26日房屋装修完成,但并未实际入住。2016年12月3日,邻居1幢103室的业主发现王晓红家中有水溢出,并通过微信告诉王晓红,王晓红弟弟便立即赶到现场,当时物业工作人员己经在清理污水,室内满是污秽,臭气熏天。污水是从三楼渗出再流到二楼,从天花板到墙面后再到地面,房屋装修包括部分家具都已污损并报废。事发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涉案房屋二楼的天花凿开,但未发现问题所在,后又检查一楼公共区域门厅的天花板,发现总排污管加接的水平管部位为事故发生的堵塞点。事后物业公司居然无法提交相应的建筑图纸,且后来原告几经周折也未能拿到涉案房屋的竣工图纸。为了涉案房屋的装修,原告就花费了一百多万,另外有购置了三十多万元的设备、家具等。为维护权益,王晓红提起了诉讼。

        反水原因鉴定为:

        1、该房屋三楼卫生间从马桶和地漏反水造成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排水主管道堵塞造成。

        2、堵塞是由管道内丢弃的黑色电缆线护套及其他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造成,黑色电缆线护套是造成堵塞的主要障碍物和原因。其次,排水管道的布置存在与原设计图纸和设计规范不符项,影响管道排水水力,对造成堵塞物在管道转角处沉积有一定影响。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对于该管道有相应的保养、疏通的管理职责,其虽提交相应的疏通记录,但仅凭该记录尚无法证明其已全面履行自己的上述义务,然又考虑到利科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将涉案房屋所在楼幢的竣工图纸交由物业公司,且涉案管道在吊顶之内且未预留检修口,由此显然增加了物业公司对于该管道进行疏通以及维保的难度,故可以就此适当减轻其相应责任。法院依据反水原因鉴定和财产损失鉴定做出了判决,开发商利科承担了70%的责任,其中物业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其他邻居也相应承担了部分责任。

【慧航观点】

一、污水及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溢水浸泡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对物业公司的启示

        1、物业公司应及时与开发商交接工程图纸并保留相应证据;

        2、物业公司加强疏通记录的全面性,同时对于安全隐患及时与开发企业联系并形成书面记录;

        3、物业企业对于空置房业主加强相关提示义务并形成书面记录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4、对于物业管理区域主管道的巡查增加技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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