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患无辞?】以收费标准违反政策文件拒缴物业费,是否得到支持?
时间:2020.12.16
案情简介
业主王某拒缴物业费被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其抗辩理由为:根据政府文件“唐政发【2016】28号关于印发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公司收取2.6元/平米的收费标准属于特级服务标准,市政府文件有明确的服务标准细则,原告实际提供的服务只能勉强达到三级,故业主认为小区物业违反相关政策文件收费,则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物业是否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应由相应行政单位核实并处理,并不构成被告拒缴物业费的抗辩理由;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主张,本院均不予采纳。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应由相应行政单位核实并处理。物业公司确实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支付物业费用。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为业主是否应当缴纳物业费,二不是物业收费标准的合法性。既然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即对物业费单价达成了合意。不能成为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