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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8.10 来源:市物协

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0〕1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 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 门窗质量;
    (三) 栏杆、护栏质量;
    (四) 防水工程质量;
    (五)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九)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十) 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
    (二)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三) 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四) 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五)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 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 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
    (四)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五) 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工程名称
 
房(户)号
 
建设单位
 
验收日期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验收项目
主要验收内容
验收记录
1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
地面裂缝、空鼓、材料环保性能、墙面和顶棚爆灰。空鼓、裂缝、装饰图案、缝格、色泽、表面洁净
 
2
门窗
窗台高度、渗水、门窗启闭、玻璃安装
 
3
栏杆
栏杆高度、间距、安装牢固、防攀爬措施
 
4
防水工程
屋面渗水、厨卫间渗水、阳台地面渗水、外墙渗水
 
5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
 
6
给排水工程
管道渗水、管道坡向、安装固定、地漏水封、给水口位置
 
7
电气工程
接地、相位、控制相配备、开关、插座位置
 
8
采暖工程
采暖设备安装牢固、渗水
 
9
建筑节能
保温层厚度、固定措施
 
10
其它
烟道、通风道、邮政信报箱等合同约定其他内容
 
分户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公章)
物业或其他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六份(建设、施工、监理、物业、户内张贴、质量保证书各一份)
 
 
    附表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结构/层数
   
 
建筑面积
m²
 
总户数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验收户数
 
 
户内
 
公共部位
 
 
其他
 
 
 
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项目经理:
技术部门负责人:
质量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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